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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九_郊例第二十七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十一年:夏四月,四卜郊,不从,乃不郊。

文二年:八月,丁卯,大事于太庙,跻僖公。传:大,祫也,合祭也。毁庙之主,陈于太祖,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,五年而再殷祭。注:亲过高祖,毁其庙,藏其主于太祖庙中。礼,取其庙室笮以为死者炊沐。太祖,周公庙。陈者,陈列太祖东乡,昭南乡,穆北乡,其余孙从王父。三年祫,五年禘。禘所以异于祫者,功臣皆祭也。祫犹合也,禘犹谛也,审谛无所遗失。礼,天子特禘特祫,诸侯禘则不祫,祫则不尝。大夫有赐于君,然后祫其高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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