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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九_主书例第二十九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隐元年:郑伯克段于鄢。注:不从讨贼辞者,主恶以失亲亲,故书之。

十三年: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。注:主书者,恶诸侯君事夷狄。

公子益师卒。注:主所以卒大夫者,明君当隐痛之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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