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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_内外例第三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隐元年注:所传闻世,外小恶不书,书者来接内也。

十一年注:内适外言如,外适内言朝聘,所以别外尊内也。

襄九年传:大者曰灾,小者曰火。内不言火者,甚之也。注:《春秋》以内为天下法,动作当先自克责,故小有火如大有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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